「App」到底該不該適用消保法第19條「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」偵探?包括台灣數位聯盟等台北市四公協會表示,數位產品應有更合適的機制;行政院消保會則指出,消保法第19條不是鐵板一塊,2003年時已有解釋函令,數位內容是否適用7天鑑賞期的規定,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機會。


     由於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與Google改善App退費機制與7天鑑賞期,昨日引發四公協會的質疑,並認為數位內容商品如電子書、軟體等,應有不同的鑑賞方式,並呼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。


     對於四公協會的呼籲,消保會法制組長陳星宏指出,消保法第19條不是鐵板一塊,當初設定7天鑑賞退費機制,是針對郵購商品,後來網路購物出現後,網路購物也包含在內。


     但是,陳星宏指出,隨著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、隨選電影、偵探音樂、遊戲、應用軟體等的出現與興起,消保會預見可能引發的問題,早在2003年時就提出解釋函令,數位內容是否適用第19條規定,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時間與機會。


     如果沒有,陳星宏說,就適用第19條「7天鑑賞可無條件退費」的規定。


     所謂檢視的時間與機會,他解釋指出,也就是試用、試玩或試閱,偵探舉例來說,共有100關的付費遊戲,有提供試玩5關,那麼消費者在付費下載後,就不適用第19條的規定;同樣的,總頁數為100頁的電子書,已提供試閱5頁或10頁的情形下,消費者付費下載後,也沒有理由要求退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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