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工務局新工處主秘陳桂麟回應,道路或人行道工程,僅新闢第一次屬新建公共工程,後續不論是拓寬,或道路障礙排除工程,都算維護工程,不適用「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」規定。而拆除工程於去年十月就公告,已給予安置時間。  市府建管處長王榮進坦承,商業調查在十一戶違建中,除有二戶,因在民國四十八年之前就存在(其餘多為五十四年前後興建),獲得拆遷補助;二戶由市場處列管,也在去年底領得拆遷補償費與搬遷救濟金外,其餘違建依法確實無法給予補助。  但王榮進強調,這十一棟違建是占用已開闢人行道,妨礙公共交通與行人正常行進空間。依「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」第廿四條規定得強制拆除,沒有緩拆限制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雨辰圍繞偵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